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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至6岁 红十字会法23年来首次大修 多项法律正在审议!

2016-06-28 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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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

6月27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除了最为关注的《民法总则》将第一次与公众见面之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进入第三次审议,《红十字会法》在颁布后的第23年也将迎来第一次大修。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对此前争议较大的野生动物“利用”问题进行了修订,立法目的中删除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至于《红十字会法》,在修改中拟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专章,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民法总则(草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图自中国人大网)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自然人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对此介绍说,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草案)》(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编撰民法总则是为编撰民法典做准备)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李适时说,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李适时说。

需要指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一回事,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14岁至16岁的人,14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前,因为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建议降低14岁这个门槛,以处罚这些未成年人犯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往下调是否意味着刑事方面未来也有下调的可能呢?这一点值得关注。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增加完善监督机制和处罚相关内容

△ 6月27日上午,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图自中国人大网)

实施23年的《红十字会法》首次迎来大修。之前,因为在捐赠以及红十字名称的使用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一定影响。这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修订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修订草案中,还特别新增了“法律责任”专章,拟对违反红十字会法的会内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立法目的中删除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相关表述

△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图自中国人大网)

备受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阶段。三审稿对此前争议较大的野生动物“利用”问题进行了修订,立法目的中删除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

27日上午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将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此前,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立法目的中可不对此作规定。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三审稿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针对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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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编辑/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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